小区汽车停放管理制度
 1、汽车存放

  (1)停车位按年(季)出租,并签定正式车位租赁合同,车位租金按烟台市有关规定执行,每月1—10日收交下月租金,租金只能预交不可拖欠。拖欠租金,按合同规定执行。

  (2)车主所租车位原则上属专位专车,如果车主要停不同牌号车辆,必须事先到管理处登记。凡与车位登牌号不同的车辆不得停放在车主所租车位。

  (3)车主不得把贵重物品放在车内,要关(锁)好车门、车窗,做到车停人走。

  (4)车主停车ic上卡一旦遗失,要立即向管理处申明并要求补办。

  (5)凡到专用车场停放的摩托车必须购买车辆综合保险,车辆遗失时,由车主及时报案,并向保险公司索赔。

  2、摩托车、自行车存放

  (1)凡在摩托车、自行车停车场存放车辆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自觉遵守本规定,服从车管员的管理。

  (2)凡本小区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摩托车、自行车到专用车场停放,必须办理手续并按规定缴纳车位使用费。

  (3)凡到专用车场停放的摩托车必须购买车辆综合保险,车辆遗失时,由车主及时报案,并向保险公司索赔。

  (4)外来摩托车进入专用车场停放,必须按指定位置停放;外来自行车原则上不准停放专用车场

  (5)自行车丢失,管理处不承担赔偿责任。

  (6)车管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发现车辆停放不整齐要及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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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BPS-13604-ITEMTYPE-10012-13840]
早该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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