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房屋租赁转让管理规定
小区房屋租赁转让管理规定
为保障房屋租赁、转让管理秩序,维护业主的正当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以及房屋租赁、转让法律规定,制订本管理规定:
一、房屋租赁双方必须按公安部第24号令《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暂住人口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通知》和雨花区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私有房产税收管理的通告》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房屋租赁双方必须到管理处办理租赁手续:出租物业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管理处,填写《房屋租赁申请登记表》,并须将与承租方签订的租房协议及承租方的有效证件复印件交管理处备案,业主对物业仍负有连带责任。
三、业主应向承租人告之“业主公约”及业主手册中本小区的各项有关规定的内容,承租人应遵守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小区的各项规章制度,承租户应按规使用物业。
四、物业出租时,水电费、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可由承租人交纳,如承租人未能按时缴纳相关费用时,业主将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业主与承租人约定由业主承担相关费用的,从其约定)。
五、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前一周内到管理处确认是否续租,若租赁终止,承租方搬离小区时,须由业主到场方可搬离。
六、物业转让时,转、受双方都应到管理处办理转让后的物业管理服务手续,转让方应将“业主公约““业主手册”“房屋使用说明书”、“质量保证书”等物业资料移交受让方,结清转让前应由转让方付清的费用,办理“维修基金”结算过户手续。管理处未同新业主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前,原业主仍对其物业负有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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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BPS-13452-ITEMTYPE-10012-13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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