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函
致________有限公司回复函

贵公司20__年__月_日函收悉。综览贵公司来函及所述理由,我公司深表遗憾,我们认为贵公司把三份搅拌站购销合同绞缠在一起,不以20__年_月__日、_月__日两份合同约定的履行条件、期限来界定是否存在违约,进而片面索要不到期货款不当。为此,我公司提出回复意见如下:

1、20__年_月__日购买贵公司产2HZS120—IQ2000 “混凝土搅拌站”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我公司按约定支付定金30%计___万元后,已在20__年_月将搅拌站的基础做好。贵公司应严格依据合同履行供货义务,未能按约定供货,可能面临双倍返还定金、赔偿损失的不利后果。关于配套厂家索要供货资金问题,每份合同具有每份合同的特殊性,不可统一类比,不能把贵公司与其他公司的约定条款强加在我公司约定之上,故,虽非常同情贵公司,但依据我们之间合同,我公司不能接受其他公司对您公司要挟的条件,我们会继续按照合同约定主张权利、履行义务,因此,敬请贵公司接函后,在三日内将设备送达合同约定之地点,以避免因迟延履行而加大我公司的损失。

2、20__年_月__日、_月3__日两份“混凝土搅拌站”购销合同,均属独立的购销合同,且上述两份合同交付的设备尚没有达到按季付款的条件,故,贵公司以上述两份合同的尾款,来作为不能交付20__年_月__日合同约定之搅拌站设备,以理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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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该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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